一、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對于叛國案、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、法律、法令、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;
(二)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,決定是否批準逮捕、起訴;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、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(三)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,支持公訴;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(四)對于刑事案件判決、裁定的執行和監獄、看守所、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(五)對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(六)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二、主要業務范圍
(一)控告申訴檢察工作
控告檢察:處理來信來訪,統一受理報案、控告、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,辦理有關控告案件,進行法律宣傳和咨詢活動,保護公民、法人及其他單位的合法權益,促進司法公正,維護社會穩定。
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下列信訪事項:
1.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;
2. 反映偵查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;
3.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、裁定的申訴;
4. 反映刑事案件判決、裁定的執行和監獄、看守所、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;
5. 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;
6.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;
7. 加強、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;
8. 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。
前款規定的信訪事項由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受理。
刑事申訴檢察:依法處理有關刑事申訴、國家賠償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,維護正確的決定、判決和裁定,糾正錯誤的決定、判決和裁定,保護申訴人、賠償請求人、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,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。
刑事申訴檢察工作職責是:
1.受理、審查和復查不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終結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,依法作出維持或者糾正的決定;
2.受理、審查和復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、裁定的申訴案件,對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并出庭支持抗訴,監督糾正刑事審判中的違法行為;
3.統一辦理人民檢察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案件,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刑事賠償決定、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賠償判決、裁定進行監督;
4.對有關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;
5.對辦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訴工作。
(二)偵查監督工作
偵查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審查逮捕、刑事立案監督、偵查活動監督。
偵查監督工作的業務范圍:
1.審查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;
2.復議、復核公安機關不服不批準(不予)逮捕的案件;
3.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;
4.批準偵查部門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,對于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備案監督;
5.監督公安機關的辦案期限是否合法;
6.監督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;
7.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;
8.審查辦理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;
9.法律規定或者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工作。
(三)公訴工作
公訴工作的主要任務是,依法指控犯罪,履行偵查監督、審判監督職責,正確適用法律,懲罰犯罪,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,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,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、民主權利、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,維護社會和諧穩定。
公訴工作的業務范圍:
1.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案件,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;
2.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3.出席公訴案件第一、二審和再審法庭,代表國家履行公訴職責和審判監督職責;
4.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、裁定,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、裁定,依法提出抗訴;
5.審查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;
6.結合辦案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。
(四)監所檢察工作
監所檢察工作的任務是,依法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,維護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公平公正,維護監管秩序穩定,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,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。
監所檢察的主要職責:
1.對監獄、看守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2.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、假釋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3.對公安機關、人民法院辦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的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實行監督;
4.對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的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;
5.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6.對死刑執行是否合法實行臨場監督;
7.對人民法院執行罰金刑、沒收財產刑以及執行生效判決、裁定中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8.對人民法院、監獄管理機關、公安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9.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10.對公安機關、社區矯正機構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11.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12. 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、審查起訴,對立案、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;
13. 受理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對看守所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、控告以及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、法定代理人的控告、舉報和申訴;
14. 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(五)民事行政檢察工作
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,通過開展民事、行政檢察工作,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、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,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,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:
1.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;
2.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;
3.再審判決、裁定有明顯錯誤的。